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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必须加强保卫工作,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国家财产”。这是企业保卫工作随着企业改革深化而改革的法律依据。企业的改革要深化,企业的保卫工作也必须随之而改革,把企业的保卫工作业务活动逐步纳入《企业法》规范的轨道上来,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企业保卫工作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实行以企业为主体,“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但《企业法》各章节和条款都未规定企业应当用以什么样的机构,采取什么样的形式,用什么方法手段行使保卫工作职能,笔者认为这不是本法的疏漏,而是本法具有特定内涵。首先是对现存企业保卫工作模式的挑战,应当理解为可以择优继承、试验,可以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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