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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4日上午,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的一个特别法庭内,作为原告,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委会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林某对其儿子小龙(化名)的监护人资格,将小龙移交给村委会。林某多次用菜刀割伤其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小龙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小龙的双腿,还经常让小龙挨饿。虽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多次对林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拒不悔改。《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可以说,"监护权撤销制度"自《民法通则》于1987年1月1日施行即已确立,并在2006年12月29日写入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可惜,在实践中,这条法律成为"僵尸条文"。撤销虐童母亲的监护权一案,不仅是福建省首例,也是目前国内公开资料中的唯一一例。这起判例的意义不止于激活一条法律,更重要的是,再次提醒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国家应负的重要责任。2014年9月底,应本刊特约,全程推动这起全国首例监护权撤销案件的主要参与人莆田市阳光青少年事务服务中心主任许如金,向读者还原了案件台前幕后的故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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