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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未对旅游经营者间和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辅助服务者间或者旅游经营者与第三人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规定,导致相互间对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赔偿后能否向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第三人提起赔偿诉讼,能否提起不真正连带诉讼很有争议。本文试从现有规定、理论及实际出发,论及旅游经营者间、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辅助服务者间并非是委托关系,旅游经营者也有权向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及其他义务请求不真正连带责任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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