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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人香、贺人葵、贺人求、贺人必(均为本案原告)的父母于一九六七年先后病故,留下铺房一处。当时贺人香已出嫁,贺人葵、贺人求、贺人必三人尚未成年。一九七一年六月雷凤英(本案被告)乘机怂恿贺人葵、贺人求、贺人必姐弟三人去新疆叔父家投亲(当时贺人葵为十九岁、贺人求、贺人必均为十四岁),哄骗贺人葵姐弟将父母遗产铺房以五百四十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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