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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协调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开展国际贸易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进程已经全面启动,但具体的合作机制或制度性安排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实现中国-东盟国家间知识产权法律协调的关键,在于建立以政治高层的战略对话为引领,以协调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为核心,以特别审查机制和执法合作机制为保障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知识产权合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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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业的发展历经盒装软件、网络发行与软件即服务(SaaS)三种商业模式,每一种商业模式的出现均对著作权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盒装软件商业模式下,著作权法主要注重对软件复制权的保护。网络发行模式则对软件的发行权提出了挑战,同时,软件侵权的方式和软件提供商获取著作权收益及维权的方式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建立在云计算基础上的SaaS模式,不但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内容、发行方式和侵权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而且软件提供商对保护其著作权的方式也进行了创新,其实行的更严格技术措施和许可合同,甚至引发了是否合法的激烈争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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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东盟部分国家就TPP知识产权的谈判是一个典型的博弈过程。在众多成员国参与的动态博弈进程中,美国具有"决策人"的先行动优势。美国单方面提出了知识产权谈判草案,体现了其在商标、版权、专利、执法等方面的获益偏好。目前参与谈判的东盟部分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与美国草案相比,在各个方面都存在着不少的差距。如果美国的知识产权谈判草案得以通过,将对参与TPP谈判博弈的东盟国家的文化产业、地理标志产品、公共健康、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会分化东盟内部知识产权的双边及多边合作,迟滞东盟知识产权一体化的进程。对于美国单方拟定的知识产权草案,美国国内存在着严重分歧,其他TPP谈判各方也是忧虑重重。可以预见,未来要想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TPP谈判各方还需经历一个长期的变化和博弈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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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知识产权法律协调机制变迁的路径依赖与创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我国与东盟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影响双方交流与合作的知识产权纠纷和冲突也日益增多,在当今世界知识产权法律趋同化的潮流下,中国与东盟知识产权协调机制的建立选择了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诱致性制度变迁为辅的路径;在实践中遵循从国家间到区域间双边协议,再到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具体变迁路径。当前我们应从双边知识产权协调机构的建立和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等方面的创新来强化这一正确的路径依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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