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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新芳 《山东审判》2005,21(6):120-121
[案情]1996年3月某市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宣传、推介活动。郝某经咨询后,与该保险公司两名经办人员签定了“还本长效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因当时现金不足,郝某第二天筹足现金后去保险公司办理了缴款手续,保险公司经办人员给郝某出具了“还本长效家庭财产保险单代保险储金收据(正本)”,该收据正面载明保险金额5万元(其中,家电保额2万元,家具衣物3万元),保险储金为15000元。该收据反面印制有保险公司制定的还本长效家庭财产保险格式条款,该保险条款包括保险财产、不保财产、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储金、被保险人义务、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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