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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树  赖晖 《中国律师》2002,(12):31-32
董事作为有限公司常设机关董事会的成员,是公司法律制度中极为重要的一个角色。以前,由于我国公司立法和公司改制的侧重点偏移,人们普遍认识到董事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具有核心的地位,而对作为其成员的单个董事之法律地位和作用在认识上存在一定偏差。这直接导致了公司实践中董事成员在选任上存在着相应的随意性,在角色承担上无所适从,在法律责任界定上模糊不清。特别是在法律责任的界定方面,有的明明是董事出了问题,最后却由公司一手承担。而有的明明是股东会或董事会出了问题,公司却采取“丢卒保帅”的做法,让一两个董事辞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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