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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寇秉辉  赖普微 《人民司法》2023,(29):101-103
行政机关可以对文书的笔误、遗漏,以及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的程序瑕疵进行事后补正。而行政行为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的实质错误,以及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的程序违法不能补正,行政机关应采取撤销重作等其他方式进行纠正。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应以原告起诉时为基准时点确定,若行政机关在诉讼中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坚持起诉原行政行为的,改变行为不应纳入审查范围。  相似文献   
2.
违法建设是城乡治理中的一大顽疾,而从实践情况来看,《行政强制法》所构建的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机制已经陷入了困境。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强制拆违,则要付出巨大的执行成本,于是,在违法拆除成本更小、收益相差无几的现实面前,行政机关往往选择违反强制拆违的法定程序。产生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困境的制度根源在于,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拆违特殊程序本身存在内在缺陷,立法价值上对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程序公正与行政效率的选择失衡。要在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和价值取向中实现动态平衡,推动行政强制拆违机制走出困境,应当以类型化思路重构强制拆违程序,并采取综合措施降低强制拆除成本和增加违法建设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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