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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管理中存在大量的指导性文件,其在法律效力和功能上与美国的政策声明相似。政策声明是美国行政规则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效力方面,政策声明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和法律效果,但可能产生事实上的拘束效果。在制定程序方面,政策声明虽豁免适用《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3节规定的通告评论程序,但在实践中经历了加强程序控制、反思过度正式化的程序、关注制定程序电子化和灵活性的发展历程,折射出美国国家机关持续在行政效率与民主价值之间寻求平衡的努力。在类型化的基础上,政策声明的制定可能经历启动、拟定草案、审查、公众评论、公布最终规则和后评估等具体环节。政策声明制定程序受到法院的一定控制,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拒绝公众请愿的决定、通告评论、公布最终规则等重要程序进行审查。可借鉴美国政策声明制定程序的规范要求与实践经验,完善我国指导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注重指导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范性与灵活性,通过前评估与后评估程序发挥行政自我拘束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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