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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语境中,民事诉讼学者对于"既判力是否及于判决理由"的议题提出了众多精深的理论。然而这些学说并没有使我们对客观范围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反而越发地迷失在明希豪森三重困境之中。走入困境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这些复杂的理论仍然建构在古典当事人主义的根基之上,固守司法克制的基本原则,而对法官司法能动性的积极功能认识不足。  相似文献   
2.
自从2007年以来,在房地产领域出现了一个让国人不得不关注的话题,那就是小产权房的产权是否具有合法性。针对这一现象,很多学者参与了讨论,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观点,但是很遗憾没有多少人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其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本文试图借用当代西方马克思法学流派的代表人物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分四个部分对这一社会热点问题进行理论分析。  相似文献   
3.
纵观西方法学发展的轨迹,可以看出无论是大陆法系的理性传统还是英美法系的经验传统,都是建立在主客体思维模式的基础之上的,没有考虑建立主体间性的思维模式。主客体思维模式的缺陷在于缺少平等性的沟通,往往不是在平等的基础上思考问题,没有考虑被接受者的感受,只从自己的角度考虑做出决定;而主体间性的思维模式强调彼此平等,在平等协商中达成一致意见。本文试图从理性传统,经验主义,主客体,主体间性等四个方面来阐述法学思维模式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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