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
基于罗马刑事法的影响、普通法与制定法的确认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的渗透,英美法系国家形成了一套特有的有利被告话语.作为英美法系中有利被告的程序话语是排除合理怀疑与禁止双重危险,作为其实体话语的是禁止事后法以及刑法的严格解释原则与由此派生的从宽解释规则.英美法系中的此种话语虽与大陆法系国家中的有利被告话语一样是对有利被告理念的表达,但其并非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话语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因而不应互换使用.不同的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研究者之间,就有利被告的有关话语所持的态度尚存分歧,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对有利被告理念应该如何贯彻,尚未形成共识. 相似文献
2.
有利被告的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有利被告论在国内备受热议。然而,关于有利被告是只适用于程序刑法还是同时适用于实体刑法,以及其在程序刑法领域的具体适用范围等,分歧颇大。此等分歧的解决有赖于将有利被告这一外来语置回西方语境中予以梳理。尽管梳理的结果表明,有利被告之定位在西方也并未形成通说,但是,将其定位为一条同时适用于程序与实体的刑事法原则更为恰当。因为其不但在程序法领域中作为独立于无罪推定之外而在事实存疑的前提下适用于案件事实认定的一条原则,对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行为具有普遍的制约力,而且,也有在刑法存疑的前提下作为指引法院确定刑法的适用的一条一般原则发挥作用的余地。 相似文献
3.
审前程序中的律师权利,得到了《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广泛体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与全国人大法工委等权威部门的多个单独或者联合性规范性文件也提供了较为具体而详细的保障.然而,现实中妨碍律师在审前程序中的权利实现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为律师在审前程序中的权利实现的改善提供切实可行的路径,应该是刑事司法中所面临的一个现实而迫切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早在古罗马刑事法中,即已存在诸多有利被告的话语.大陆法系刑法在继承与光大罗马刑事法中的有利被告理念的基础上,从程序领域到实体领域都形成了一整套有利被告的话语,具体表现为程序领域中的无罪推定与允许有利被告的再审,以及实体领域的以允许有利被告为例外的排除习惯法、新法不溯及既往与禁止类推.但是,基于对作为个人的被告人的权利认识不同,不同的大陆法系国家对有利被告理念的贯彻程度不同. 相似文献
5.
审前程序中的律师权利不但得到了我国《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广泛体认,而且,其实现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与全国人大法工委等权威部门的多个单独或者联合性规范性文件提供了较为具体而详细的保障.然而,现实中,或此或彼地妨碍律师在审前程序中的权利的实现的现象总是时有发生.因此,为律师在审前程序中的权利的实现的改善提供切实可行的路径,应该是刑事司法中所面临的一个现实而迫切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7.
在浩瀚的中国法律史籍中,不乏有利被告的话语,"罪疑惟轻"、"举重明轻"、"处重为轻从轻法"与"格轻听依轻法"等便是其典型代表。这些历史话语或从程序或从实体的角度,表达了对被告有利的选择,而且大都因源远流长与对后世影响深远而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但是,关于有利被告的这些中国历史话语,与西方有利被告的话语"貌合"而"神离",不宜相提并论。在当下中国培植有利被告的理念,首先必需对深植于儒家中庸文化之中的有利被告的中国历史话语予以清理。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