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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立法禁止商标反向假冒的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郑若山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1,(4):64-68
将他人商品(服务)上的商标、商号(姓名)抹去,偷换上自己的商标、商号(姓名),然后予以出售,构成对他人商标、商号(姓名)的反向假冒,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甚至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反向假冒行为同正向假冒行为相比,因其侵权动机更具有战略性、长期性和公然性,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故完全有必要用法律对其加以制裁。因此,多数国家的立法都将其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有些国家的立法甚至将其直接规定为犯罪。我国《商标法》和《刑法》对此尚无规定,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只禁止对商品的厂家、产地等作“虚假宣传”,并不禁止不作宣传而径行出售反向假冒商标的商品,这种状况十分不利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因此,应修改我国的《商标法》和《刑法》,增加对商标反向假冒的禁止性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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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若山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4):74-76
公司董事会集体决策明显优于主要经营者一人决策,这不仅已被西方国家历时400年之久的公司制实践反复证明,而且也可用数学模型来分析论证。本文综合运用数学上的排列组合理论和古典概率理论,证明了公司经营决策的正确率,随着决策参加者人数的增加而相应提高。同时,考虑到董事人数增加导致公司代理成本增加,因而使公司绩效相应减少这一因素,再结合现代各国公司治理的经验,本文得出了董事会的合理规模应在10人左右的重要结论。本文还揭示了该问题的政治学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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