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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第二条把“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笔者对侵犯财产型犯罪以所侵犯财产的数额认定无异议,但对把抢夺数额作为惟一的标准,而将“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仅列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则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抢夺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年内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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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象  陈鸣 《人民检察》2006,(10):56-57
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潜逃在外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采用委托异地公安机关拘留、逮捕的方法, 当异地公安机关根据案发地公安机关提供的协助拘留、逮捕证明文件(刑事拘留证、逮捕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或逮捕,通知发案地公安机关后, 发案地公安机关一般都及时派人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发案地按办案程序处理。在犯罪嫌疑人从异地被押解回发案地的整个路途中,事实上是被强制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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