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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略论遗嘱继承
刘玉珠
郭春滨
《法学评论》
1985,(6)
(一) 遗嘱继承是继承方式的一种。早在公元前451年,十二铜表法就有“关于铜钱和对自己财产的保护,均依照遗嘱办理”的记载。但当时只限于在家旅代表权转移等很小的范围内使用。在我国古代,虽然一些史说资料中不泛遗诏、遗言、遗表之类的记载,但这些都是一些统治者用在政治、军事、人才举荐方面,很少涉及对财产的处分上。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独立的继承法——《大清民律(草案)》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直到民国以后,国民党政府按德、法、日的民法典体系,才把遗嘱继承列于法典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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