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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CRIMEOFTHEFT,BUTCRIMEOFCORRUPTION王某,42岁,系某河道管理处保卫科副科长。1993年10月5日凌晨,该处会计室被盗,门锁和会计放帐目、现金的箱子被撬开。王接到报案后,随即向处领导和派出所报了案,尔后又返回会计室,乘无人之机将该箱子内的11个存折拿走。王将其中5个活期存折和3个到期的定期存折分别交给了3个亲友(另案处理)从银行取出现金28253.3元,将剩下的3个未到期的定期存折(总面额5万元)匿于家中。对王某行为的定性,在讨论中出现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利用了保护犯罪现场的职务之便,实施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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