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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1.房屋产权异议人在与房屋产权登记人的房屋确权诉讼中,迫于不利形势而代付了房屋产权登记人在该争议房屋上的抵押债务及相关实现抵押权费用,事后房屋产权异议人因胜诉而取得该争议房屋产权,其代付上述抵押债务及费用的行为可视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清偿代位而获得对抵押人(即房屋产权登记人)的追偿权。2.第三人根据与抵押人的约定,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权人代付了抵押人的抵押债务,事后第三人要求抵押人偿还代付款的,可参照履行承担原理来确定抵押人是否应偿还给第三人。  相似文献   
2.
所谓“掠誉腐败”,就是某些领导利用自身权力优势,把本属于他人的荣誉通过“正常程序”掠为己有。而时下的“掠誉腐败”现象,不仅在一些地方非常普遍,也已为人们所司空见惯,甚至都有点见怪不怪了。故而,那些热衷“掠誉”的领导一旦掠起誉来也就脸不红,心不跳,处之泰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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