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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检察机关利用“两规”、“两指”让有关人员说明问题的时间,不应超过十二小时
阎帅
《中国检察官》
1999,(1)
当前,一些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由于在12小时内难以突破案件,就采取与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办案的方法,“借”其“两规”、“两指”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持续时间超过12小时的做法不妥。理由是: 第一,党纪、政纪案件嫌疑人与犯罪嫌疑人相比,其性质较轻。既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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