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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丹麦法哲学家阿尔夫·罗斯认为,权能乃是一种在法律上得到证立的,通过并依据对相关效果的宣示,从而创制法律规范(或者法律效果)的能力。就此而言,权能在本性上具有可能性、规范性、处分性、表示性;权能规范属于构成性规则;权能的理由是基于私人以及公共领域的自治。但富有争议的是,根据以其命名的"罗斯化约定理",所有其他规范性概念都能够被化约为义务概念;又由于权能规范规定了创制义务规范的程序,并使得主体负有义务根据该义务规范而行动,因而权能规范也可被化约为义务规范。然而,通过否定化、关系化、潜能化三项逻辑运算可以得出,虽然权能蕴含着潜在的义务,但是反之并不成立。义务不仅能通过权能的行使,也能通过其他行为,譬如不法或犯罪行为,得到证立。布列金由此认为,罗斯在后期从根本上改变了化约主义立场。但是,权能规范仍然可以被理解为合秩序性创制的行为规范之行为规范,具有元规则地位;只不过创制行为所体现的私人以及公共自治具有不可化约性。在此意义上,罗斯化约定理的核心部分仍然是真实的,他关于权能的立场也是一以贯之的。  相似文献   
2.
@@ 法律有一种双重性质(a dual nature),这就是我欲阐释的论点.双重性质论主张,法律必然同时包含了现实的(real)或事实的(factual)维度和理想的(ideal)或批判的(criti-cal)维度.在法律的定义中,事实的维度由权威颁布和社会实效的要素所代表,而理想的维度则可以在道德正确的要素中发现.权威颁布和社会实效都是社会事实.  相似文献   
3.
德语世界的法哲学可以追溯到非常久远的年代,然而,其中最具决定性影响的时期是德国的"黄金时代",也就是从七年战争(1756-1763)的末期到1870年普法战争之间的百余年时光.这个时期,一如莫扎特、贝多芬之于音乐,歌德、席勒之于文学,辛克尔、卡斯帕之于艺术,高斯之于数学以及亚历山大·洪堡之于自然科学,康德与黑格尔也先后在哲学上开启了不朽的历史.  相似文献   
4.
5.
法的安定性与正确性之间的关系是什么?这一问题引出了法的实践与理论的一个永恒难题——由此,对它的回答,将开启法哲学的主要问题,即法的概念与本质的问题.因此,第一步,将简要地对法的概念与本质进行考察.第二步,将尝试着说明,被如此理解的法的概念与本质,对法的安定性与正确性之间的关系来说,意味着什么.在这里,有三个议题将被纳入考量:首先,作为对极端不法(不正义)难题之回答的拉德布鲁赫公式;其次,特殊情形命题,这一命题主张,法律论证是普遍实践论证的一种特殊情形;第三,法的司法续造难题.  相似文献   
6.
7.
<正>众所周知,人权被视为社会的基石。不仅在哲学领域,而且在政治和法律领域都可以找到这种广泛的共识。众多的人权公约或条约以及宪法条款中吸收人权内容的现象都可以被视为"二战"以后人权的巨大进步。简而言之,认可人权的存在看起来像是无可置疑的了。然而,依然存在着疑惑:这些人权存在的信仰是否不过是一种集体的错误或幻觉。  相似文献   
8.
在理解法的概念与本质时,涉及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是法与道德的关系。两千多年来,在这个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两种对立的立场:实证主义(Positivismus)与非实证主义(Nichtpositivismu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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