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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局驳回的专利申请中,以“公开不充分”为理由驳回的占有不少的比重。许多专利申请被认为其说明书没有清楚、完整地说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依此,审查人员要作出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地说明了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判断,就必须首先对上述“技术人员”所应具有的技术知识和技术能力,界定一个尽可能正确的范围和给予一个尽可能正确的评价,这是正确判断公开是否充分的前提。然而在审查实践中,不同的审查人员对“技术人员”这一概念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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