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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无讼"即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冲突与摩擦通过各自的忍让协商解决,而不是通过官府,动用法律,在公堂上强制解决,引申为一个社会因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即所谓"刑措"。[1]在中国古代社会,产生"无讼"的原因由传统农耕文明下"厌讼"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又受先民"耻讼"的文化氛围以及官府"息讼"的驭民策略所影响。但究其根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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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无效后返还请求权性质的研究最终要落实在民法规则的具体设计上,这属于民法学问题中的价值判断问题.探讨此类问题时应遵守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论证规则,特别是实体性论证规则: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不得主张对民事主体的自由进行限制.在具体分析时还应区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第一,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请求权基础;第二,无法或没有必要返还原物而进行折价赔偿时的请求权基础.应区分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以及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从而确定具体的返还请求权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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