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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党执政兴国的必然选择,党务公开水平直接反映了依法治国的效果。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好党务公开工作。新时代党务公开在依赖于传统手段的同时也呼唤新的技术革新,党务公开的信息化建设是党务公开在新时代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因此在深入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提升党务公开水平需要从统一性、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四个方面来强化。  相似文献   
2.
在政治传播视域下,党内法规的制定与执行是政治传播的体现,通过立规过程中系统内主体间的有效互动,以保障执规目标的实现。党内法规的宣传普及作为衔接立规与执规的纽带,贯穿于党内法规执行的全过程,是推进依规治党的前提。当前由于符号的争议、语言的苛责、公开范围的差序和宣传教育的弱化等因素,党内法规的宣传普及存在一定的实践障碍。立足于政治传播的理论与实践,党内法规的宣传普及应从重视党内法规基础理论研究、提升立规技术、加强党务公开和宣传教育等方面着力予以完善,做到既能定分止争、增强互动,又能有效保障党员群众的知情权,从而加强党内法规的宣传引导与普及。  相似文献   
3.
在社会专业化分工、权力监督制约原则、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监察官范围必然具有一定的限度,对这一范围的识别便成为必不可少的环节。《监察官法》第3条对监察官范围的识别作出了制度性安排,该条立足于组织、身份和职权三项基本要素,构建的“组织+身份”模式能够基本实现对监察官范围的识别。然而,《监察官法》第3条第1款兜底项规定本身的抽象性和人们认知与解释的差异性,致使监察官范围“在总体基本明确的同时又部分相对模糊”,容易造成识别上的困难,不利于监察官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在《监察官法》出台不久的背景下,有必要对兜底项中监察人员的组织和身份进行再明确,将之纳入到既有的识别模式中。然而,法解释也有一定缺陷,需要通过细化完善监察官权责清单制度、配套完善监察组织法等基础性监察法规来补齐,进而辅助识别监察官的范围。  相似文献   
4.
在市域治理中,社区工作站为“去行政化”而设,却在实践中走向了“再行政化”。“去行政化”指向的是社区居委会,其将“行政化”问题转嫁给社区工作站,这影响了社区工作站作用的发挥。这种趋向是法治时代基层治理改革中社区工作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之间矛盾作用的结果,显现出其法律定位不清、职权配置不足、权利保障不充分等法治问题,引发了关于社区工作站角色定位的争论——其究竟是自治组织还是行政机构?在法治视野下,社区工作站既具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基本条件,又兼具协同管理和服务的基本功能,还必须遵守依法用权的基本要求,实质上已经形成了“行政+自治”的复合型样态,即“行政/自治”二重态。“行政/自治”二重态赋予了社区工作站复合型角色,即具有代理行政管理职能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该角色在赋予其必要的行政管理职权的同时,促使其在“行政”和“自治”间达到动态的平衡、双向互构,进而实现基层治理现代化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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