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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证据学理论承袭前苏联的“客观事实说”,这很大程度是源于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人是能认识客观世界的。具体到法律中的诉讼证据却有新意,法律是用来定纷止争的,而证据则是用法律来平息纷争的根据,既然是根据,其根本嘱性是什么,是否是完全客观事实的东西?本文试从认识论出发论证定案的证据是主体对案件有关物的信息认识。这个认识永远是个过程,是不可能完全认识客观实在的。认识到什么程度便是主题的一个合理的可接受的价值范畴。这也就天然注定了用来定案的证据不可能完全是客观的,便具有了主观和客观这两个维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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