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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欧盟法规定的基本自由包括共同市场内的商品流通自由、劳动力迁徙自由、服务业流通自由和资本流动自由四个部分,可以直接适用于欧盟国家的公民。这种规定为欧盟范围内劳工权的保护提供了全面、深入的法律保障,并赋予国际人权保护新的思想内涵。同时,对劳工权的保护促进了基本自由的完善。欧盟法基本自由对中国劳工权利保护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陈步雷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0,24(5)
需要的层次和紧迫性直接影响博弈过程中的角色、地位和能力。在劳动力市场上和劳动关系中,劳方总体上是基于生存的需要,资方总体上是基于充分发展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双方对劳动关系能否缔结和维系具有明显不同的依赖度,在谈判、要价、妥协过程中具有明显不等的"权力差异"、"地位、能力差异";劳资产权分立的格局促成和强化了这种差异。这些反差是结构性的、逻辑性的,内嵌于社会结构之中,是劳动关系的非对等性、不平衡性的决定性变量之一。矫治之道应深入到劳资的需要层面,通过提升人力资本价值、缓减劳资产权分立、建立集体谈判机制、普及社会保障、促进知识经济,使多数劳动者基于自由、尊严和发展等较高层次的需要对劳动关系形成期待和依赖,以增强劳动关系的对等性与公平性。 相似文献
3.
罢工权的属性、功能及其多维度分析模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步雷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19(3):7-14
在我国已批准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积极参与全球化的背景下,应当通过国内法的制定和实施,保护劳动者罢工自由(罢工权)这种自我防护、自力救济、以压力手段调整劳动关系的权利。从权利产生的机理和其属性、功能等方面分析,可以把罢工等集体争议或产业行动权纳入“人权———法律权利”、“人权———宪法权利———劳动法上的权利”、“第一性权利(目的性权利)———第二性权利(工具性、救济性权利)”,“私法权利———公法权利———混合性权利(社会法权利)”、“政治权利———法律权利”等分析模型,深入、系统地研究;应实现有关意识形态和“治道(governance)”的转换,对罢工等集体行动不再(主要)作为政治现象而作为(转化为)法律现象、法律事件、法律过程和必要的利益表达机制加以处理。 相似文献
4.
社会法的产生机理、演化变革、功能发展、性质或本体、社会法问题代沟与制度需求、主要理论范式等深层次的反思性问题,应在部门法哲学意义上得到关注,应予以跨学科、批判性的研究。社会法的产生机理在于社会保护本能和社会理性,形成了本文所称的"市场化运动推之,社会保护运动挽之"的制衡关系。其性质为构成维系现代产权制度、经济秩序与保障社会权利之间的社会对价关系或新型社会契约。社会法相关的"问题代沟"理论具有广泛的解释力。中国同时面临三代社会法问题,制度需求强烈,应以全球正在探索的第三代社会法为主要资源,科学建构社会法;借鉴多学科理论范式建构社会法法哲学。 相似文献
5.
陈步雷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7,(5)
目前,劳资冲突与劳资矛盾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因素。如何减少劳动争议、冲突,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陈步雷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6)
把法治放在已经基本完成脱魅与启蒙的时代来认识 ,不同文化背景之下的人们具有相近似的认知和理解。无论法治的目的性价值或是实现该目标的路径 ,都无法否认其普适性。认同这些价值并积极、理性地实现制度变迁 ,具有宏观、长期的历史合理性。本土资源中的相关因素不可能、不应当构成长久的抵抗力量。 相似文献
7.
陈步雷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4,18(2):4-8
废除强迫劳动的有关国际公约因为涉及劳动者的基本人权,与联合国两个人权公约相关。且国际劳工组织作为"制定和处理劳工标准的主管机构",要求各个成员尊重、促进和实现核心劳工标准的各项原则,在这些背景下,有关公约对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我国在国内立法中,已经作出了一定的努力,但仍然存在诸多缺陷,仍需要不断改进。 相似文献
8.
社会法的发生机理在于对市场化运动及其负面后果进行"反向运动"和矫治,其早期功能是社会保护。它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调整的主要内容,是现代市场经济和混合资本主义的构成性要素。社会法可分为三代,具有明显的代际更替和功能扩展、嬗变轨迹:从第一代社会法的社会保护单一功能模式,到第二代社会法的社会保护为主、社会促进为辅的主次功能模式,再到第三代社会法的社会保护与社会促进并重的功能模式。功能嬗变与代际更替的机理主要在于资本与社会的矛盾运动、公平(社会保护)与效率(社会促进)的复杂关系。中国应厘清自己的问题之"代"和制度需求,以全球正在探索的第三代社会法为参照系,定位、创新和建构中国社会法并推进社会改革。 相似文献
9.
陈步雷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2):154-159
社会保险权益作为经社文类人权和社会权利,能够赋予其可诉性、使其获得司法救济,仍具有观念性障碍和客观性困难。在社会保险关系已成为社会分配、社会安全和人权保障的基本安排的同时,对相关权益作出完全权利化及可诉性安排,是完全必要的。社会保险关系是复杂的法律关系组合系统,与劳动关系形成捆绑关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具有劳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平权性关系,仅靠公权力救济是不足的。基于法治成熟国家的经验以及无救济即无权利的事理、法理等逻辑,也须重视该权益的民事可诉性。这是决定我国社会保险立法质量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10.
论工会工作者的角色冲突和义务层级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陈步雷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20(1):5-11
工会及其工作者的角色规范和基本义务,直接源于工会的本义、地位、功能等事理逻辑,与人权法、宪法和工会法等法律直接关联;其义务具有道德属性和法律属性。在规范意义上,这种角色和义务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排他性,不得以约定的义务对其形成妨碍或排斥。工会工作者接受雇主的聘任或委托,成为雇主的代表或代理人,并因此从雇主处获得利益,承担约定义务,是不正当、不合法的劳动行为,产生了逻辑性、结构性的矛盾或冲突,应当在立法上予以规范和矫正。即使不考虑这些现象的不法、消极性质,依据义务的规范依据,也足以论证工会工作者因这种兼职而产生的约定义务,在地位、效力、顺序上低于人权法、宪法、工会法给工会所直接规定的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