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关于保安处分性质,占主要地位的通说认为保安处分与刑罚是替补关系。但因其以人身危险性为根据,保安处分的适用存在理论矛盾问题。因而法律对保安处分适用对象和条件的限制必须科学合理。在我国的某些刑事立法和行政立法中,有些近似保安处分的规定,这些规定与保安处分有着本质的区别,粗糙且缺乏可操作性。对保安处分单独立法更符合我国的国情。但社会认同感缺失,物质技术的匮乏,全体刑法的高要求等也是保安处分制度建立当前尚未解决的课题。 相似文献
2.
3.
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组织和操纵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单独来看又不构成犯罪,但是其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一方面,此类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此类行为还妨害了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发展与成长,为了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和良好社会秩序,将此类行为犯罪化确有必要。《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的出台意义重大,但该条在犯罪对象处理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以致于犯罪行为方式上难以摆脱与间接正犯和教唆犯的区分,应加以修正。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