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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视听资料,这是刑事诉讼法本次修改所增加的一种法定证据形式。视听资料是指以用科学技术手段,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贮存反映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包括录相带、录音带、传真资料、电影胶片、微型胶卷、电话录音、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一、视听资料列为刑事证据种类,有其必然性。1、它是证据形式发展的客观过程。法制是不断发展的,证据种类亦随之不断发展。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把视听资料以法律的形式做为刑事诉讼证据确定F来。因为,法律对证据种类的规定,总是基于立法的经验考虑u当时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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