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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对虽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应免除处罚的被告人作出的不将其提交审判机关审判的处理决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宣布免诉决定的具体形式,所以检察机关宣布免诉决定的地点多种多样,对于免诉后被告人的悔改情况,更是一无所知。这种做法,不仅不利于被免诉人员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重新做人,而且往往使一些于部群众感到茫然,从而对检察机关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为此,笔者建议检察机关除了严格掌握免诉的法定条件外,还应该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公开宣布。根据实践,一般应到案发地或被免诉人员所在单位,召开一定规模的免诉会。有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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