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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土地利用需求加大,农用地被非法占用的案件时有发生。单纯依靠刑罚执行可以有效阻断侵权行为,但难以确保土地修复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并且,被破坏土地的修复费用高昂,修复责任主体是否能够完全履行修复义务,防止公共利益保护出现“真空地带”,都是摆在现实面前需要解决的难题。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检察+刑事检察”综合履职,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预缴生态环境修复费机制和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诉前向侵权行为人释法说理、晓以利害,促使其自愿预缴生态修复费用,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体现了司法为民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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