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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正式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赋予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的拘留权,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这一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它所赋予检察机关的拘留权实际上是一种不完整的拘留权,已暴露出的一些弊端。1、不符合检察机关的职权和地位要求检察机关同公安机关一样都是国家的法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就应该享有与公安机关同等侦查权,包括在侦查中所使用的强制措施和手段,侦查中的调查取证工作和强制措施的运用。而在赋予检察机关拘留权的时候,却只赋予其决定权,而不赋予其执行权,造成了决定权和执行权的相分离,实际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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