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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制度作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转让制度,其建立可追溯到18世纪末期,现已为各国保险立法和司法普遍接受。我国现行保险立法也确认了这一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45条至第48条和第68条,以及《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有相关规定,这些构成了我国完整的保险代位求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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