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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对于警务辅助人员参与公安行政执法的权限都存在不同的认识,正是源于这些不同认识,警务辅助人员参与公安行政执法还存在相关管理体制不齐、法律身份定位不明、“权力”属性不清、权限范围规范不健全等突出问题。有必要在辨析警务辅助人员概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警务辅助人员参与公安行政执法的“权力”属性。借鉴域外相关制度,以具有代表性的《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为切入点,基于警务活动所涉公共性的强弱,具体划分弱公共性、相对或半公共性、绝对或纯公共性警察行政领域,科学厘定我国警务辅助人员参与公安行政执法的权力边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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