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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婷婷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5):48-50
行政犯罪过失是指行政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某一特定的行政法益或行政秩序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研究行政犯罪中的法律过失和监督过失,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把握行政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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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层次的递进式的逻辑结构,即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而行政犯的犯罪构成体系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特殊性.关于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行政犯在该当的构成事实方面无行为客体,是以空白犯罪构成为典型特征的犯罪构成体系;关于违法性,要求行为必须具有可罚的违法性方可构成犯罪;关于有责性,法人成为行政犯罪的主体,同时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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