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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在西方被称之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刑事和解是西方四十多年来刑事司法领域的一种改革尝试,在我国,刑事和解方兴未艾,各地司法机关都在积极探索着这一新的制度。刑事和解工作中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协调配合机制谈一点粗浅看法,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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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可见抗诉是检察院行使民事审判临督权的唯一法定方式。但是,由于立法上的缺陷,使其在实践运用中背离法律监督职能宗旨的现象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不打二审,专打再审;不提上诉,专找抗诉”的现象就是鲜明的例证。这种情况下,抗诉不再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手段,而是当事人规避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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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和行政权都是国家权力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国,行政权是最强大的国家权力,它的存在可以说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由于对行政权的监督不健全,近年来行政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个别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渎职失职,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扰乱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带来了很多社会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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