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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审判实践中,对案外人与案件有关的违法行为能否予以制裁,存在着分歧。《人民司法》1990年第10期司法信箱解答中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制裁“是针对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案外人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学习与辅导》1990年第11期《关于经济合同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一文则提出:“民事制裁的对象,必须是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对办案中发现案外人的违法行为,则不能进行制裁.”另外也收到个别来稿,认为对案外人不能予以制裁.究竟对与案件有关的案外人的违法行为能否予以制裁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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