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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人在不能抗拒的力量支配下不得已而实施的可以免罪的行为。不能抗拒的对象包括自然因素、社会因素、他人行为、自身因素等。不能抗拒的原因的本质是行为人缺乏自由意志。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自由意志,应考虑主体条件、强制力量的大小、制度环境等多种因素。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故意和过失的前提。不能抗拒的原因之所以可以免罪,是因为行为人不具有构成犯罪所需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相似文献   
2.
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的认定标准应采纳结果标准说。从我国现行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出发,重大损失是滥用职权罪的危害结果,但不是滥用职权罪的罪量,不能作为滥用职权罪的客观处罚条件,也不能成为客观的超过要素。因此,应当将行为人对重大损失这一危害结构的心理态度作为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3.
在肯定定罪倾向客观主义的基础上,本文从刑罚的功能、法律机械主义、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之间的关系、刑事政策、人权保障等多方面着手,论证了量刑倾向主观主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肯定量刑倾向主观主义之后,还从量刑情节、量刑程序、司法独立、法官素质等方面出发,阐述了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活动应如何体现量刑倾向主观主义的理念。  相似文献   
4.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司法机关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是我国的司法机关,按传统的立法权与司法权分立的观点,这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似乎缺少一定的法理基础。本文即对人大监督的司法的正当性进行了论证,并对人大监督司法的界限和方式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5.
牵连犯虽然在刑法理论界得到普遍承认,但这不能成为其继续存在的合理理由。牵连关系之难以认定、牵连犯与吸收犯的重合、牵连犯处断原则的无法抉择等缺陷,足以说明牵连犯理论的不成熟、不完善、不科学,也足以说明废除牵连犯的合理性。这符合国际刑事立法发展的趋势,也是刑事司法科学的需要。  相似文献   
6.
数额有时能体现危害行为的危害程度,有时不能。在能体现危害行为的危害程度时,数额并不是决定危害程度的唯一因素。因此,数额大小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体现犯罪的本质。对数额小的危害行为以非刑罚方法处理,并不能完全体现刑法的谦抑性。由于某些数额犯的立法依据欠缺正当性,未来的刑事立法,应当考虑取消部分数额犯。数额标准的立法应尽量消除多元化和非法化,要做到统一化和合法化。  相似文献   
7.
规范化解释和具体化解释是我国解决刑事审判法律应用问题的两种方法,其中又以规范化解释为重点。规范化解释具有概括性、强制性、普遍性等特征。规范化解释和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目的都存在一定的冲突。规范化解释可以限制自由裁量权,但不能消除自由裁量权,更无法消除司法腐败。规范化解释可以规范一定的司法行为,但会严重影响法官审判的主动性和独立性。具体化解释符合刑事审判的特征,有利于厘清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界限,是解决刑事审判法律应用问题的根本途径和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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