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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通过的《公司法》以列举方式规定了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上述规定可以概括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必须满足的条件为估值确定、价值稳定和能够转让,体现的立法精神是严格执行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严格维护公司的资本信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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