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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中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大量存在,但是由于产品责任的特殊性,司法实践的处理并不像《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由当事人从两种请求权中释一作为请求权基础那么简单.本文采用类案统计分析的方法,通过比较在产品责任竞合情况下,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分别被当事人选择作为诉请基础的理论可能性与类案统计数据中当事人真实选择之间的差距,并结合不同法院对待类似案件的不同判决依据和判决结果,来讨论在产品责任中请求权竞合问题的适用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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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需要环境司法专门化在众多的提倡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观点中,环境司法专门化和环境审判机关或组织的专门化几乎是同义语,即国家或地方设置专门的审判机关,或者现有的人民法院在其内部设置专门的审判机构或组织对环境案件进行专项审理.但是,反观既有的程序规则,环境案件不过四种类型,也就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环境权益而引发的纠纷,即环境民事案件;涉及盗伐、滥伐林木,盗采、滥采矿产资源等刑事案件和与环境有关的职务犯罪案件;在环境执法机关对环境问题进行了行政处罚之后,不服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撤销该决定,由此产生的环境行政案件;涉及环境问题的非诉执行案件.从逻辑上看,环境案件已经全部分配在了上述四种案件类型当中,那么环境诉讼是不是一种独特的诉讼类型,有没有必要对此进行专门化的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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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开发类科研机构改制肇始于上世纪90年代,历经两次重要的改制阶段,一是按照2000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等部门关于省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改制成为国有科技型企业;二是按照2005年《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我省省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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