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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27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鞍山市公安局税侦分局原局长林福久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数罪并罚,判处林福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追缴其犯罪所得704万余元。法院经审理查明,从1994年9月到2002年1月,林福久在担任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税务检察处处长、鞍山市税警机构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鞍山市公安局税侦分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33万余元,其中,索贿数额569万余元。同时,他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和财物折合人民币71万余元。此外,林福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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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2004年5月24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重婚罪一审判处鞍山市公安局税侦分局原局长林福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林福久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7月2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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