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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广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8,31(1):74-75
法律监督的目的能否正确实现,有赖于设计良好的正当法律监督程序的有力保障。一般法律监督程序的共性认为,设计良好的正当法律监督程序应当既能体现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又能体现程序自身所独有的内在价值,因此构建正当法律监督程序应当本着能够体现出封闭性、公开性、交涉性和权威性这四个特征的原则进行,这四个特征是正当法律监督程序的内在优秀品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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