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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引入,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监督,优化了公司的治理结构,但随之带来的是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在功能上的重叠和冲突,因此,有必要协调和划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能。根据我国的国情,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应以公司的关联交易、重大决策等行为的妥当性、科学性为主,而监事会的监督应以公司的财务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违法性为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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