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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用户画像行为存在着信息收集范围过宽、大数据“杀熟”侵害消费者权益以及个人隐私保护不力等问题,导致消费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产生信任危机。由于“算法黑箱”与信息不对称并行存在,现有立法规范存在供给不足,“告知—同意”模式难以适应实践对信息的大量需求,政府监管效率尚未达到预期。因此,以“选择—退出”作为经营者个人信息采集方式,通过信用承诺、信用评价等信用工具规制用户画像的生成与应用过程,能够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有效消除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相似文献   
2.
3.
监察监督作为反映监察委员会基本职能的内在要求,从规范的运行层面回应了集中统一反腐的政治逻辑。作为监督的实现方式之一,其广义监督的范畴涵盖了监察委员会业已整合的监督、调查与处置职能,性质上有别于党内执纪监督、人大权力监督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监察委员会广义监督职能的实现过程中,应从监督权配置的政治逻辑原点出发,严格保障监察监督各项功能实现的特定方式;应遵从监督法定、正当与公开的基本原则,防止“以调查为中心”的办案模式僭越监察权应有之边界;应从政治、社会、法治与人文功能期待上畅通监察监督权利救济渠道,以确保处于法治化轨道中的监察监督机制之形成契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  相似文献   
4.
未成年受害人参与庭审的能力有限。在确定作证能力和提供的证据证明力等方面,未成年受害人可以参考一般证人的立法规定。我国现行立法将“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作为证人的身份条件,但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依旧过低。实务中的“印证证明模式”简化了言词证据的审查,阻却了未成年受害人言词证据证明力的发挥。现行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受害人参与庭审质证欠缺更为细致的规定,立法应对未成年受害人科学评估作证能力,审查未成年受害人的作证资格,明确庭审质证阶段的证据调查方法。  相似文献   
5.
中央决定赋予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党委在基层党建、作风建设等领域的党内法规制定权,着眼于受赋权主体在党的建设工作中的特殊地位,有利于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受赋权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有利于弥补党内规范性文件的不足,对形成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这一赋权也可能会造成立规主体下探导致立规质量下滑、制定程序不够严密、与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与法律衔接不畅等问题。因此要不断提升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质量、推动制定程序完善、增强与上位党内法规的协调性、促进与法律的衔接、健全党内法规备案审查机制和实施后评估制度,以趋利避害。  相似文献   
6.
7.
8.
《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了核准追诉未成年人的最低年龄门槛,延展了罪错未成年人的主体范围。鉴于此,现有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规则亟待调整。其原因包括:罪错分级规则界限相对模糊,分级干预措施并未发挥预期功能,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监管职能运行受限以及专门矫治教育的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等。域外立法经验表明,建构体系化的罪错分级处遇规则须明确非羁押强制措施与刑罚替代措施的轻缓化导向。依据“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未来立法应立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审前转向功能,拓展核准追诉未成年人的帮教措施类型,优化罪错未成年人档案封存的适用标准。在非刑罚替代处遇的评估报告程序中,着力推动专门矫治教育机构的社会化建设和完善检察训诫制度。  相似文献   
9.
王译 《人民检察》2021,(4):70-71
在自诉犯罪中,网络诽镑行为可构成“告诉才处理”的“诽谤罪”或者“侮辱罪”。2020年8月,浙江省杭州市公民郎某、何某通过编造虚假网络信息,将谷某取快递的行为描绘成“出轨女”的形象并在网络平台上大肆传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同年12月14日,法院受理了谷某的自诉。  相似文献   
10.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乃是监察机关开展跨境追逃追赃活动的重要程序保障。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的监察义务应当具体化。立足正当程序和人权保障原则,监察机关应依托“调查”职能辅助跨境刑事司法协作。从内涵的向度层面,监察义务应然涵盖了境外调查取证、追逃追赃和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缺席送达等方面。在尊重境外追逃追赃的执法主权时,监察机关应关注技术调查的取证方式以及配合协助关系。在处置和追回境外赃款赃物时,应以财产所在国扣押程序为基准注重跨境协作收益分享机制的实施效果。在跨境执行的文书送达过程中,应以国际条约协定送达、外交送达为基础,优化传票与起诉书副本的送达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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