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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和体检标准中因存在许多不合理的体格归类,而使相当多的具有一定生理缺陷的人被无情地挡在了公务员门槛之外,且难以获得公正的救济。以宪法平等权的精神来检验,这些归类或者不具有合法目的,或者违反了比例原则,都导致了立法歧视。为保护公民平等担任公职的权利,有必要对现行公务员录用体检制度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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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行政案件起诉期限起算点作出严格解释,已经成为行政案件进入法院的巨大障碍.起诉期限制度的存在目的之一在于,基于诚信原则,促使原告及时行使权利以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无论是按照日本的“现实期待可能性”基准,还是美国的发现规则和持续违法理论,都应以起诉人发现诉因之日或者现实期待起诉人可以行使权利之日,作为行政案件起诉期限的起算日.因此,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和行政事实行为致害赔偿诉讼案件的起诉期限起算日应为足以期待起诉人起诉的“诉因”出现之日,即起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主体、行为结果、行为的重要理由、具体损害等足以认定被诉行为违法并带来损害的关键事实之日;对于行政法上不当得利返还诉讼,则应以起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成立之日为起诉期限起算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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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处罚性行政许可中止——从某环评批复行政复议“后语”说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环评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来看,非处罚性行政许可中止在执法实践中具有广泛存在空间和必要性。非处罚性行政许可中止的法理依据是警察权力理论和情势变更原则、利益衡量原则。非处罚性行政许可中止包括公益促进型和损害防止型两类。对于前者,行政许可机关应当给予补偿;对于后者,则无需给予补偿。据此,单行法中有关被许可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规定应进行修改,同时应在《行政许可法》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引入非处罚性行政许可中止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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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相对于社会主义目的而言只是手段,是为确保政府履行消除剥削、维护社会公平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义务而赋予政府代表国家对国有土地、自然资源、财产上的利益进行合理分配的资格,是一种体现平等主义的义务性所有权、抽象所有权和私法类型的权利,政府原则上不享有收益权。政府只是这里的名义所有权人,真正的所有权人和受益人是全体国民。根据对我国宪法文本的解读,政府有义务优先将国有土地、自然资源和财产用于公共财产、公用事业建设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政府并无随意处置这类国有财产的权力。目前人们对国家所有权客体上的利益的无序争夺,很大程度上源于国有化之后政府并未按照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完成对国有土地、自然资源和财产利益的初始分配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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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泽晟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0,(3)
我国目前并不承认先行行政许可与后续行政许可之间存在违法性继承的关系,因此,以先行行政许可违法为由做出的不予登记决定是违法的,但从行政过程论的角度看则是合理的,因为否定违法性继承将带来程序繁琐、利害关系人权利救济困难以及不利于多元利益冲突的协调和处理等问题。可行的解决方案有二:一是抛弃"违法性截断说",承认违法性继承,将多阶段行政许可从法律上评价为一个许可,允许复议机关和法院在审查后续许可合法性时一并审查作为其依据的先行许可的合法性;二是从制度上规避违法性的继承,重构我国行政主体制度,推行联合许可或者由后续许可机关统一办理许可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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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泽晟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19):140-140
本书是专门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法律硕士而撰写的一本极富启发性的宪法学教材,是作者多年教学经验的积累。该书以保障公民基本人权、控制政府权力为主线,以权力、人权及权力制约的一般理论开头,以宪政结尾,将宪法学的内容分为上、中、下三篇。上篇介绍“宪法学的一般原理”;中篇介绍“基本人权”;下篇介绍“政府权力的控制”。为使宪法成为“活”的宪法, 相似文献
8.
坟主后代对祖坟的权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围绕坟山发生的纠纷难以处理的原因在于坟主后代对其祖坟的权益缺乏法律保护。祖坟是被人格化的独立于后代个人财产的特殊遗存,由坟主后代共有,不得随意剥夺。为维护坟主后代的人性尊严,应尊重当地习惯,认可其对祖坟的权益,并对祖坟实行整体保护。该权益保护主要是针对生者的人格利益而非财产利益,并表现为生者对其祖坟的管理和维护的权利。其内容以保护生者依当地习惯而享有的人格利益范围为限,并在此范围内对祖坟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施加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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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行政强制执行中的被执行人资不抵债时,对于不同债权之间的冲突应如何处理,目前仅有少数几部法律有所规定,且现有规定存在不合理、不全面、相互冲突、具有优先权地位的债权缺乏程序保障等弊端。有鉴于此,行政强制执行中债权优先受偿顺序应当作出如下安排:基于利益衡量的结果,对特定财产的担保债权不适用完全优先权规则;基于贡献原则处理法律规定的特别优先权与对特定财产的担保债权的冲突;应确认劳动债权、社会费用、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费、污染治理代履行费以及专款专用的行政法债权为一般优先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应确认制裁性行政法债权为次级债权,后于先成立的普通债权受偿。为确保行政强制执行中债权冲突的公正处理,应给予第三人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分配和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并建立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与其他程序竞合时的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10.
肖泽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13(6):11-18
不同类型的行政强制第三人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从实体公平与程序便宜的角度考虑,《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的代履行人应当包括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代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在内;当被执行人消失时,若被执行人承担的是具有高度属人性的行政法义务,则不得由民事权利义务承受人承受被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应当修改受邀请第三人和行政机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明确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带来的损失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在赔偿后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