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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贵忠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1,(3):40-43
法理学上通行的违法行为构成"四要件说"是对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机械照搬,不仅存在众多逻辑错误,而且严重脱离立法和司法实践,错误的原因主要有研究角度错位、误解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无视理论与立法的发展成果等.文章通过对违法构成"四要件说"的反思和批评,认为应以司法或行政执法为研究角度、以违法客观性为基点、以法律规范为依据,重构违法构成要件理论,为部门法研究具体违法构成提供一般指导,并由此而提出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只应是一个--行为的客观方面,"四要件"中的客体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都应当予以排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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