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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荣文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8(4):60-64
“其他组织”是我国法的特有概念 ,它现实是且应当是法定的第三民事主体。应当在我国民事基本法的总则编主体制度中对其作出规定。基于其与法人 (组织 )的对立统一 ,应改称为“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 ,应根据其目的上的营利性与否 ,进行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2.
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法律规制以其法律定位“社区性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为中心 ,有内外二条路径 ,内部路径是建设健全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组织机构 ,外部途径是加强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监管。内部途径以自治、民主管理、有利监督、法人化为其价值取向 ,并借鉴成熟的机构制衡原理以发挥其整体效能 ;外部监督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在设立审批、登记管理、证照与年检管理、负责人与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业务范围与业务规则的管理等多方面进行。内外两种规制方式的有机结合 ,能确保农村合作基金会社区性、合作性的本质 ,真正发挥其对现行金融体制拾遗补缺的功用 ,促进农村社会的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3.
陈荣文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4):37-42
农村合作基金会缘起于农村社区对生产资金的需要及现行农村金融系统不能予以充分满足的合力。农村合作基金会在运行中的失误曾造成农村金融体系的振荡 ,但其主要原因并非源于该制度设计本身 ,反而恰恰是其运行背离该制度设计的结果。因之 ,我们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不能因噎废食 ,简单地取缔了事 ,而更应该使该制度周详、完善 ,以规范、矫正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运行 ,达成设立该制度的初衷。 相似文献
4.
陈荣文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6):84-87
爱沙尼亚于1993年颁布《劳动纪律处分法》,该法共4章29条,内容包括劳动纪律处分的实施主体及其法律依据、劳动者应受劳动纪律处分的几种法定情形、用人单位给予劳动纪律处分的原则与程序保障、劳动纪律处分的撤销以及期日、时效规定等等。《爱沙尼亚劳动纪律处分法》以1992年颁布实施的《爱沙尼亚劳动合同法》为立法基础,与后者相辅相成,形成有机整体。我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劳动惩戒法制成为空白,爱沙尼亚劳动纪律惩戒法为我们构建相关立法提供了良好的范本。 相似文献
5.
陈荣文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6(4):63-67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 ,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认定诈骗贷款的“其他方法”应满足两个条件之一 :在贷款主体上进行欺诈设计或在提供给发放贷款方的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 ,使发放贷款方据以作出错误判断并向其发放贷款。 相似文献
6.
"集体所有制"的内涵不仅包括内部产权安排,而且涵盖着诸如人员关系、生产经营方式、利润分配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企业"集体所有制"的属性判别由此展开,并在产权关系上突破了民法上关于"集体所有"的规定性。合作社的特征符合"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内在要求,且其财产权利安排暗合马克思关于公有制表现形式的经典论断。合作社"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属性由此证成。 相似文献
7.
台湾地区合会法制变迁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台湾地区合会法制的发展,可以其历史事件为横截面作断代性划分:日据之前、日据时期、国民党政府接管台湾、台湾地区民法·债篇修正实施。从法的渊源来说,至少在私法范围内,台湾地区合会法制的基本精神是私法自治,在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循习惯(法)。台湾地区合会契约的法典化,虽然从过程到结果均存在非议,但从统一司法标准、指引合会活动、保护活会会员权益、分配当事人合会风险等角度看,仍不失其成功之处,可资借鉴。 相似文献
8.
陈荣文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1)
文章提供了“中国网事第一告”案件的翔实、可靠的背景资料,对案情分析作了清楚细致的论述,澄清了该案的来龙去脉,同时作者对案件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作了一番法理分析。 相似文献
9.
陈荣文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3)
一概述犯罪低龄化是全球性的严重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为国际社会及世界各国所注目。由于未成年人有着独特的身心特点,因此,建立有效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遏制度以处置、遏制、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便成为各国政府孜孜以求的目标。自1899年7月1日美国伊利诺斯州议会通过《少年法庭法》以来,各国政府纷纷效法,根据自己的历史、文化、国情、法律传统、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状况以及社会制度建立起各自的未成年人法律制度。国际社会亦为此制定一些规则。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定名为《北京规则)})便是其中典列。在我… 相似文献
10.
论“合会”会首的法律地位及其义务设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荣文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9(5):80-83
会首的法律地位首先表现为它是一份合同或一组相关联的合同的当事人,其次,会首也承担合法发起合会、接受合会合同行政管理、执行合会事务、收取、保管、交付会款、代垫会款等义务并对倒会负直接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以及因不履行其特定义务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