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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近几年来,我们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围绕拓宽监督领域,加大监督力度进行了一些探索,收到了较好的成效。 一、拓宽监督领域,探索新的监督形式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监督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形式运用是否恰当、充分。过去地方人大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听取审议工作报告、组织视察检查和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总体上监督领域不宽,监督形式不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从1992年开始,我们由点到面先后组织开展了司法、行政部门执法评议和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的述职评议(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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