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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混业经营的时代已经到来,为克服混业经营造成的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监管部门采用了穿透式监管方法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然而采用该方法监管存在投资者适当性与监管成本之冲突、行政机关扩权与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之冲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外观主义原则之冲突。因此,在设置穿透式监管边界时应当将监管部门自身的权力行使存在扩权的冲动、自利动机及有限理性等因素考虑在内。同时,为了更好地降低监管成本,消除监管套利,有效保护投资者,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理念上,应当坚持外观主义原则下的个别穿透;在考虑监管成本上,应当依托投资者适当性对监管成本进行考量;在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上,立法机关不宜因穿透而扩张。  相似文献   
2.
进入大资管时代,资产管理行业逐步突破了各个金融机构的边界实施混业经营,给现有的监管的模式带来了强烈的冲击。为此,新出台的《资管新规》明确提出对资产管理行业采用穿透式监管。穿透式监管存在的价值在于能够解决大资管市场乱象,弥补分业监管的不足,消除监管套利、有利于防范系统金融风险。但在实施过程中又存在监管主体单一,行政机关存在扩权等问题。因此,唯有建立多层次的监管主体,加强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依托投资者适当性对监管成本进行考量才能实现资产管理行业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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