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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中国传统社会,基于宗族乡谊等各种联系纽带,凝聚了数额不菲的共有财产,承载着不同群体内部互助合作的特定目的和使命。近代社会发展转型,改变了传统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那些族产、社产、会产等共有财产因疏于管理和丧失公益使命,普遍受到社会民众的诟病,面临地方政府提拨公用的命运,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形形色色的利益抗争和诉讼博弈。〔1〕在这些共有财产诉讼中,又以旅居他乡由不同府县商民合作置产的共有纠纷最为复杂和特殊,与普通共有财产纠纷案件比较,具有鲜明的另类特征:不仅诉讼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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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江西地区是一个富有多样性的司法实践场域,而司法制度变革成效有赖于法律职业群体的努力推进,其中以法官和律师的作用最为关键。由于狭隘的地域人际圈子,造成具有共同专业背景的法官与律师之间固结勾兑的利益联盟。而日益困窘的生活状况又加剧了司法人员权力寻租的恶习,加上司法人员岗位轮换频繁的体制影响,使得家祠化的司法机关成为任用私人和贪赃枉法的渊薮。备受社会舆论和当事人抨击的法官和律师,同时也频频受到体制内的检控惩戒,寄望于如此消极低效的法律职业群体来推进司法制度变革前行,无异于痴人说梦。腐败不堪的江西地方司法预示着基层民众对法律信仰的彻底丧失,而这些旧法统的操持者注定要为旧法统和旧政权殉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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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讼学传播,一方面使案件面貌越来越稀奇复杂,难以捉摸,官方稍有出入即可能铸成大错,给司法审判官吏带来极大的压力,另一方面民众在讼学熏陶之下,也越来越善于利用诉讼规则为自己谋求利益;虽然不能够与官方分庭抗礼,但对官吏独断专行无疑产生一种抑制力,并促使地方官吏在审判实践中更加审慎地分析处理讼事,在日益复杂的诉讼形势下不断完善诉讼规则,从而缓慢地矫治整个司法审判机制,从反面促进了传统司法制度的改革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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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监督慈善团体立法及其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国时期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转型时期。在这个转型时期里各种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既给慈善事业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机会,也给慈善事业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对慈善团体的规范管理,显得尤为迫切。本着扶持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民国时期南京政府先后制定了《监督慈善团体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监督慈善团体以保障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其中许多历史经验和教训在当代的慈善立法中也是值得参考和借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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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汝富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12(6):60-67
中国古代讼学是中国古代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采摭律学成果,杂以刀笔珥语,假以公案判例,提炼写状技巧,共同合成包装起来的浅易学问。尽管中国古代讼学一直受到官方的排斥和打击,但它仍然以各种隐秘的方式存在,并填充了正统学问所不备的诉讼实学的真空,成为民间社会日用常识的“草根法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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