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3篇
  免费   0篇
法律   2篇
中国政治   1篇
  2014年   1篇
  2010年   1篇
  2009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
财产的有限性造成大陆农民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而融资的"两面性"进一步加剧了农民融资难问题.透过农民融资难的各种表象,其本质原因在于农地使用权、金融体制等方面的制度诱因造成农村金融压抑的现状.本文根据在台期间获取的资料和数据,从比较研究的视角出发,得出台湾土地财产权、农村金融以及农民组织的发展特征,进而总结出有益于大陆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的经验,并提出改革建议.  相似文献   
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健全,财产性收入逐渐成为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应当为财产性收入的取得创造制度条件。《物权法》作为调整财产关系的一项基本法律,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增加群众的财产性收入,意味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财富观念和财富创造方式的变革,《物权法》对此应当有所反映并做出必要调整。运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思路,揭示财产性收入和物权法之间的关系,提出完善我国《物权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于凤瑞 《法律科学》2014,(6):97-104
各国及地区日渐认可自己地役权在调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中的重要作用,相对于房屋买卖契约、管理规约,自己地役权具有低成本、从属性、事前性、灵活性等独特价值。自己地役权可以由开发商在房屋销售前事先设定,也可由业主在购得房屋后设定。自己地役权应采登记生效主义,特定情形下,可基于默示行为设定。当自己地役权的内容构成对业主财产权的不合理限制、有违民法公平原则或者发生情势变更时,业主可以提出抗辩。为了实现对日渐复杂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的有效调整,促进地役权法律资源效用最大化,有必要在《物权法》中增加自己地役权。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