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逐渐扩展至其他国家。“作为刑事证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要规范的不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而是证据能力问题。该规则也不对一般意义上的证据适用问题加以限制,而主要涉及公诉方证据的法庭准入资格问题。也就是说.如果公诉方所提交的指控证据被法庭认为是违法搜集的,且达到“非法”程度,那么,法庭将剥夺该证据对案件的证明能力。这意味着该证据丧失了证明案件的资格,法官或陪审团将不再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并不再用以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相似文献
2.
佟立群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50-51
从司法实践者的视角,通过分析新刑诉法的修订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阐述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初查制度落后、侦查方式单一、侦查协调不畅、人权保障条款容易被滥用等现实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3.
佟立群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75-76
在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结构中,检警关系的模式应当充分体现宪政主义诉讼价值理念,即有效控制警察行为的合法性,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这种理念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结构近代化的重要标志,不仅有利于刑事诉讼目的的顺利实现,也为检察制度的健康发展创造了必要的前提条件。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如何构建既能有效追诉犯罪,又能充分保障人权的检警关系,逐渐成为受到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