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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发现一些地方在探索加强村委会建设中采取由个人组阁村委会班子的做法,或由支部书记指定村委会的主任和其他成员。我们认为这种做法非但不能推广,而应迅速予以纠正,这是因为:1、“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都明确规定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组织法》还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据此,村委会成员只能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决定。显然,由个人组阁是违法的。2、不符合党在农村的现行政策。中央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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