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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培训”已成为人们学习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与培训机构毫不相关,而能把两者联系起来并产生相应法律关系的,只能是培训机构和受培训者双方合意的法律行为,它通常的表现形式是,受培训者和培训机构之间产生以培训服务为内容的培训合同。实践中,培训机构与受培训者之间缔约活动通常可分发布招生信息、受培训者申请报名、培训机构招生录取并发放录取通知书以及受培训者入学报到等阶段,从法律层面研究培训合同的缔约过程并认识各个阶段的行为性质,对规范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促进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2.
本文在定义纳税担保制度的基础上,选择辨析纳税担保的法律性质这一根源性问题,针对目前学界两种截然不同的定性,大胆提出辨析纳税担保的法律性质,不需要做出所谓“非公即私”的选择,而是应当承认其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实质上兼具公、私法两种属性,进而理性地定位为税法上一项“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特殊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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